(2017)豫1503行审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王红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03行审649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黄体荣,局长。被执行人王红霞,女,住平桥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39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罚款1094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2、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第2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和被占用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吴顺军审判员 刘振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