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67号原告肖某,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聂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