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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67号原告肖某,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聂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