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1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庞宏伟与辽宁天安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士友、郭明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宏伟,辽宁天安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士友,郭明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0005号原告:庞宏伟,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被告:辽宁天安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道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被告:吕士友,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郭明伍,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庞宏伟与被告辽宁天安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士友、郭明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吕士友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吕士友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