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俊达、宋恩清等与寇忠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达,宋恩清,尚先全,寇忠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734号原告胡俊达,男,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恩清,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先全,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忠桐,男,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胡俊达、尚先全、宋恩清诉被告寇忠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薛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德占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