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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饶河县林业局与袁永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林业局,袁永太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525号原告饶河县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孙艳峰,局长。被告袁永太,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饶河县西林子乡靠山村农民,住西林子乡靠山村。原告饶河县林业局与被告袁永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饶河县林业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饶河县林业局负担。审判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