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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李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27号原告: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新和路一缘商铺楼6单元。法定代表人:范彦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昱,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虎林,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7元,由原告和顺县宝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