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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英子与高学、李於今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金英子,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图们市。被执行人李於今,女,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高学,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图们市。本院在执行(2009)图民一初字974号民事判决书,金英子与高学、李於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学履行了本金81000元,案件受理费3018元,保全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15元。申请人放弃全部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