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慧与张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张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女,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睿,男,生于1985年9月15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张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睿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先后执行到位8万元,尚差本息104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本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睿进行了拘留,拘留期间其父亲张焕林代为履行12000元,并为本案的履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之前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恢第179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