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明全与任庆龙、周长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全,任庆龙,周长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99号原告:徐明全,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东,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庆龙,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周长友,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徐明全与被告任庆龙、周长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徐明全诉称,2014年,任庆龙与周长友以投资李桥镇后桥村出租房开宾馆资金不足需向外寻找合作伙伴为由,要求徐明全投资入伙。徐明全于2014年4月16日向任庆龙、周长友交付了合伙资金25万元。任庆龙、周长友称2014年4月24日可以交房了,后又推迟到2014年5月19日交房,交不了房退还徐明全投资款。经徐明全向出租方询问,售房人员称该房不是出租的,是用于卖的。徐明全才感觉被骗了,向任庆龙、周长友索要投资款,二被告承诺很快退还。综上,故诉至法院要求:1、任庆龙、周长友退还徐明全投资款25万元;2、任庆龙、周长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明全以合伙协议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现无证据显示各方就管辖法院进行过约定,故本案应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现无证据显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周长友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故本院应移送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翟新忠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杨立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