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莫某甲、滚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莫某甲,滚某甲,滚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380号原告:赵某甲,男。被告:莫某甲,男。被告:滚某甲,男。被告:滚某乙,男。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莫某甲、滚某甲、滚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有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若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仁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