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绳康、林玮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绳康,林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336号上诉人林绳康,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林玮,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林绳康、林玮因不服限购查询结果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2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绳康、林玮上诉称,上诉人(卖售人)与案外人(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案外人于2015年8月8日向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申请限购查询,该中心同日出具的《查询结果》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于2015年8月8日根据他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出具了对他人住房情况的查询结果,现上诉人林绳康、林玮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查询结果》,该被诉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忠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