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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准与被告阮英溪、王桃香、阮英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准,阮英溪,王桃香,阮英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636号原告:孟祥准,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英溪,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桃香,女,曾用名王玉琼,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阮英皇,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孟祥准与被告阮英溪、王桃香、阮英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孟祥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孟祥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孟祥准负担。审判员  毛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