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准与被告阮英溪、王桃香、阮英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准,阮英溪,王桃香,阮英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636号原告:孟祥准,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英溪,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桃香,女,曾用名王玉琼,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阮英皇,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孟祥准与被告阮英溪、王桃香、阮英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孟祥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孟祥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孟祥准负担。审判员 毛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