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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银花与梁建兵、梁媛、唐素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花,梁建兵,唐素芳,梁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493号原告:韩银花,女,1949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义,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梁建兵,男,汉族,无业,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唐素芳,女,汉族,无业,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梁媛,女,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韩银花诉被告梁建兵、唐素芳、梁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银花于2017年6月19日以将被告唐素芳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银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承担。(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