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凤敏、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凤敏,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曹训坤,王爱民,吴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25号之二申请人:华凤敏,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申请人: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西首。法定代表人:王振波,村主任。被申请人:曹训坤,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王爱民,男,48岁,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吴炫,男,27岁,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华凤敏诉被申请人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曹训坤、王爱民、吴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凤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训坤、王爱民、吴炫在被申请人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处的工程款51000元(鱼台县老砦信用社)。申请人华凤敏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老砦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老砦支行处的银行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案外人魏崇赞、张瑞敏自愿提供担保的房产(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抵押、租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