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聪彬与周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彬,周炳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620号原告:李聪彬,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周炳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李聪彬与被告周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聪彬、被告周炳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聪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炳基偿还李聪彬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按月利率1.5%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周炳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聪彬借款,原告认为被告系本人朋友,只是临时借款,未要求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仅凭被告于2015年l0月19日出具的《借条》-份,原告就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转入被告在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帐户内,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借款期限30天。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后,双方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至今己拖欠一年六个月之多。原告在此期间无数次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当信守诚信,偿还本息。但被告违约,拖欠本息一年六个月多至今不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周炳基承认李聪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炳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聪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被告周炳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逸雯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