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虞修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虞修潭,虞惠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018号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9楼。法定代表人:孙永泉,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瑶瑶,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修潭,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虞惠英,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修潭、第三人虞惠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第三人虞惠英名下的169426股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账号:70×××35,股权证号:530918,分红账号:62×××68)。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修潭、第三人虞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虞修潭将其在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约847130元的169426股的股权(股权证号码:000519439)无偿赠与给第三人虞惠英的行为;2、判令被告虞修潭与第三人虞惠英将股权登记状况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虞修潭、第三人虞惠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被告虞修潭、第三人虞惠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虞修潭曾向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16年12月28日,本院分别作出(2016)浙0782民初19804号、1980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虞修潭对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有200余万元的债务。2016年6月13日,被告虞修潭将其所持有的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69426股股权无偿赠与给第三人虞惠英。原告认为,被告虞修潭明知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仍然其所持有的高价值的股权无偿赠与给第三人虞惠英,系恶意减少责任财产,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来本院。为本案诉讼,原告支持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16)浙0782民初19804号民事判决、(2016)浙0782民初19805号民事判决、股权变更详细信息、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同时还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被告虞修潭在负有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人虞惠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故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虞修潭、第三人虞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虞修潭将其在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约847130元的169426股的股权(股权证号码:000519439)无偿赠与给第三人虞惠英的行为。二、被告虞修潭与第三人虞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股权登记状况恢复原状。三、被告虞修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虞修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汉和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