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士月、张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士月,张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44号申请人:方士月,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可亮,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申请人方士月诉被申请人张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可亮驾驶的冀E×××××号轻型厢货一辆。申请人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可亮驾驶的冀E×××××号轻型厢货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