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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士月、张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士月,张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44号申请人:方士月,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可亮,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申请人方士月诉被申请人张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可亮驾驶的冀E×××××号轻型厢货一辆。申请人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可亮驾驶的冀E×××××号轻型厢货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