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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学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东大街至建设路拐弯处。负责人:唐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雪梅,女,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里仁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18545.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雪梅名下有银行存款2443.1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雪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443.12元划拨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暂不将李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同意暂不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韩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