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兴渊与被告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渊,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027号原告于兴渊,现住址东港市合隆满族乡大房身村。被告蒋霞,现住址东港市马家店镇。原告于兴渊与被告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