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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兴渊与被告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渊,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027号原告于兴渊,现住址东港市合隆满族乡大房身村。被告蒋霞,现住址东港市马家店镇。原告于兴渊与被告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