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泰州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瑞安建材有限公司,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瑞安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2244-7,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泰白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许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26421-8,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沟北村。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州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瑞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规定,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资料;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未能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反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821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殷志军人民陪审员 乔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