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萍诉被告蔡天宝、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萍,蔡天宝,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037号原告王桂萍。委托代理人姜新颖、盖军鹏。被告蔡天宝。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文江。被告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文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王松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萍诉被告蔡天宝、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桂萍承担。审判员 谭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