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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范燕、李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范燕,李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胡范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富亮,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胡范燕诉被执行人李富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富亮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