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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占志刚与唐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志刚,唐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506号原告:占志刚,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唐欲文,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占志刚与被告唐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欲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占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欲文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志刚撤回对被告唐欲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占志刚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