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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万成兰与李金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兰,李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成兰,女。被执行人:李金亮,男。本院在执行万成兰与李金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金亮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