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万成兰与李金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兰,李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成兰,女。被执行人:李金亮,男。本院在执行万成兰与李金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金亮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