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士峰、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峰,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常有名,常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263号申请人:李士峰,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977316XN。法定代表人:张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立,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常有名,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常金中,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李士峰与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引食公司)、张立、常有名、常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士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口引食公司、张立、常有名、常金中的银行存款13200000元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13200000元,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李士红以其所有的房产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屋一处进行担保、担保人李涛以其所有的房产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屋一处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士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常有名、常金中的银行存款1320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132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常有名、常金中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三、查封申请人李士红所有的房产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屋一处;四、查封申请人李涛所有的房产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屋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士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