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凯、胡灵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凯,胡灵森,应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凯,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灵森,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小燕,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胡凯与被执行人胡灵森、应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灵森、应小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胡凯借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胡灵森、应小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胡灵森、应小燕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胡灵森、应小燕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胡灵森在永康市安林汽车租赁服务部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执行人胡灵森在永康市欧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享有9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申请人对上诉股权未提出司法处置。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