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83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强系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2017年3月11日3时许,吕强驾驶牌照为沪BS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双碑大桥江北区段北桥头大农立交路段时,因疲劳驾驶忽视观察,致其所驾车辆的右前部与夏某所驾的因故障而停放于右侧车道的轻型货车左后尾部相撞,同时与站立在轻型货车左后车厢位置的夏某发生接触,致两车受损、夏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吕强立即下车查看夏某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夏某系强大机械暴力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吕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吕强赔偿了夏某的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吕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吕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吕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