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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韦卓敏、雷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卓敏,雷小明,刘贺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28号被执行人韦卓敏,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执行人雷小明,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执行人刘贺归,男,1969年1月9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以上被执行人韦卓敏、雷小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执行人刘贺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天津市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被执行人韦卓敏、雷小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刘贺归并处罚金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韦卓敏、雷小明的财产线索,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刘贺归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查询银行账户及房产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相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47号案件中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