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夏庆镇与济南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济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02行初101号原告夏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永涛,济南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商晓睿,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夏某某认为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未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某,被告济南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永涛、商晓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诉称,2016年5月23日,原告夏某某通过挂号信(XA38837125937)向济南市公安局邮寄保护申请一份。至立案之日,被告未依法作出答复,也没有对原告财物保护。原告夏某某请求判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对原告夏某某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邮寄封皮,邮寄时间2016年5月23日;2、《财产权保护申请书》。被告济南市公安局辩称,2016年5月24日,我局收到原告夏某某邮寄的挂号信件,原告夏某某在其邮寄的《财产权保护申请书》中反映:2015年齐鲁制药生物医药产业园强行将夏某某的果树圈入其院内,此后夏某某的核桃树及核桃多次出现被盗或损坏的情况,为避免果树被损毁,请求我局对其耕地上的核桃树予以保护,防止被破坏。我局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夏某某反映其核桃树及核桃被盗或损坏的问题应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依法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夏某某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出请求,属信访行为,应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信访事项应转送高新分局依法处理。2016年5月25日,我局将原告夏某某信访事项登记后及时转送高新分局依法处理。因此,我局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夏某某诉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挂号信皮复印件(XA38837125937);2、《财产保护申请书》复印件;3、2016年度各级转送群众来信登记台账;4、来信转送单存根联(复印件);5、来信转送单(复印件)。经庭审质证,原告夏某某对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5有异议。本院对原告夏某某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5是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来信的处理程序,本院对证据3-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对原告夏某某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原告夏某某向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邮寄《财产权保护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贵单位依法对申请人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的0.5亩耕地(以实际测量为准)上的核桃树予以保护,防止被破坏。2016年5月24日,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收到原告夏某某邮寄的《财产保护申请书》。2016年5月25日,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将原告夏某某邮寄的《财产保护申请书》登记后当日即转送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原告夏某某基于核桃树被破坏而向被告济南市公安局申请保护财产,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既不是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也不是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且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收到原告夏某某寄送的信件后已经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故被告济南市公安局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芦泽瑞书 记 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