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海南联合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戴学果,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全光。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海南联合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2月14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南珠南路十三巷5号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海南联合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金华物资贸易公司、海南联合大酒店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