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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聪与秦云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秦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18号原告:王聪,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云,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聪与被告秦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对被告秦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