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聪与秦云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秦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18号原告:王聪,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云,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聪与被告秦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对被告秦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