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利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利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黔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黔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利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何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川审 判 员 张义刚审 判 员 王明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涛书 记 员 徐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