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乐亚南与孙进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亚南,孙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乐亚南。被执行人:孙进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亚南与被执行人孙进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