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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字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与杨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字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兴工路停车场。法定代表人:赵林,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杨辉,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68号2栋7单元1户。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与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9424元,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杨辉所有的(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蒙J638**,蒙JM4**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评估价70770元抵债,并主动将剩余的欠款178654元全部放弃,本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