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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世俊与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第三人郭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郭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71号原告:赵世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第三人:郭玉刚,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赵世俊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第三人郭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世俊于2017年6月19日以需要等待上诉案件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世俊负担。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