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世俊与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第三人郭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郭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71号原告:赵世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第三人:郭玉刚,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赵世俊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新屯社区委员会、第三人郭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世俊于2017年6月19日以需要等待上诉案件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世俊负担。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