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厚书。被执行人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照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市象山新城小区2号楼23006房屋。2017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均同意将上述房屋以388415元的价格抵偿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货款及相关费用,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市象山新城小区2号楼23006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抵偿货款及相关费用。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七星木业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