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亚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东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东,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2015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7年1月10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2与杨亚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亚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2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3516.08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杨亚东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2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8日杨亚东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因拒不申报财产,2016年5月30日杨亚东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10000元,杨亚东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杨亚东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杨亚东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后遂平县人民法院向遂平县公安局移送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亚东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律明明、杨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杨亚东的供述,杨亚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1份,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各1份,遂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遂平县人民法院执(2015)遂执字第00529号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讯问笔录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执字第00529号罚款决定书1份,遂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王清海申请执行杨亚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情况说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各1份,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王某2申请书,遂平县人民法院调取的杨亚东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账户银行交易信息表,杨亚东的到案证明各1份,杨某与王某1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复印件),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杨亚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亚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亚东在被判决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亚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亚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忆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