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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永新、赵树萍与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新,赵树萍,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陈好平,王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18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永新,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树萍,女,1967年7与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铭功路东、太康路北A栋1单元7层701号。负责人:孙彩霞。被执行人: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西大街166号1号楼1单元15层17号。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经理。被申请人:陈好平,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王亚萍,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执行武永新、赵树萍与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浪漫满屋公司太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漫满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永新、赵树萍申请追加陈好平、王亚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武永新、赵树萍称:关于申请人武永新、赵树萍申请执行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获知:浪漫满屋公司现变更为自然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亚萍变更为陈好平,浪漫满屋公司已将公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本应支付给浪漫满屋公寓有限公司的转让款40万元左右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萍取得,即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对王亚萍享有约40万元左右的债权。现请求:请求追加申请人陈好平、王亚萍为申请人武永新、赵树萍申请执行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泰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对本案申请执行款人身赔偿款60723.10元及双倍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浪漫满屋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份,2016年11月19日询问笔录一份。本院查明,原告武永新、赵树萍诉被告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金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太康路分公司、郑州浪漫满屋公寓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永新、赵树萍60723.1元。二、驳回原告武永新、赵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该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浪漫满屋太康路分公司、浪漫满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民事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的情形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称浪漫满屋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亚萍变更为陈好平,但该事实不足以说明股东陈好平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同时,申请人称浪漫满屋公司已将公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款40万元左右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萍取得,但该事由并非法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事由。综上,申请人武永新、赵树萍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永新、赵树萍的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