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财政局与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俱有限公司、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财政局,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俱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844号原告:安陆市财政局,住所地:安陆市德安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万中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春,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静,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系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安陆市财政局与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陆市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祺瑞公司)、张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陆市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华祺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华祺瑞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张静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华祺瑞公司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12月20日,随即对该借款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张静为该借款签订保证担保合同。2016年3月20日原告将50万元借款发放给被告华祺瑞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拒不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被告华祺瑞公司和张静均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材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资格;证据二,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2016年3月18日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证据三,动产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书,拟证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俱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7台套对50万元借款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编号为2016年安工商押登字第24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含违约金);证据四、保证担保合同,拟证明2016年3月18日张静以个人名义为50万元借款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含违约金);证据五、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按借款合同于2016年3月30日将50万元借款发放给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俱公司的事实。本院进行当庭质证,被告华祺瑞公司和张静没有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华祺瑞公司向原告安陆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法有效。原告安陆市财政局依法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华祺瑞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华祺瑞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延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祺瑞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协议,以该公司所有的精密开料机、全自动封边机等7台套,价值179.18万元的设备作为该笔50万元借款及违约金的抵押担保,并到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要求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静与原告签订《2016安陆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法人股东联动担保合同》,为该笔5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且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因此,被告张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陆市财政局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陆市华祺瑞动产抵押合法有效。若被告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不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陆市财政局有权以被告安陆市华祺瑞公司的抵押设备7台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设备清单附后);三、被告张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瑜附:抵押物清单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精密开料机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31.95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全自动封边机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89.10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7.13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空气容器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2.25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气液分离机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2.25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排钻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19.5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切边机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1台套、27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总计安陆市华祺瑞现代家具有限公司7台套、179.18万元,公司自用,状况良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