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继恒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41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继恒,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张继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继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张继恒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继恒所有的银行存款5671.38元,并将其中的800元转交执行费,4871.38元转交罚金。除此之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继恒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的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张继恒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