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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永康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初7号原告尹前林,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号*栋*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万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雷蕾,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凡,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永康路店。住所地:成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号。负责人孙洁,店长。委托代理人龙珊,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中彬,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前林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投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永康路店为本案第三人。后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永康路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 判 长  范 聪审 判 员  熊秋艳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