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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化立、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化立,高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8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化立,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瑞峰,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上诉人孙化立与被上诉人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化立以已与被上诉人高瑞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化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化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化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