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与卢志亮、钟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卢志亮,钟锦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012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梁远平,职务为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永和,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刘永才,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专职信贷。被告卢志亮,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钟锦燕,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诉被告卢志亮、钟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彭荣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权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