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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字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齐永香申请执行慕玉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香,慕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字1037号申请执行人齐永香,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张家营子镇七家村。被执行人慕玉峰,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四盆营子村。本院在执行齐永香申请执行慕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法院(2017)辽1322执字10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