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字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齐永香申请执行慕玉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香,慕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字1037号申请执行人齐永香,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张家营子镇七家村。被执行人慕玉峰,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四盆营子村。本院在执行齐永香申请执行慕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法院(2017)辽1322执字10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