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龙金来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桂04刑更179号罪犯龙金来,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来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89818.05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1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2010年7月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9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31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3月2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龙金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金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监狱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得奖励分134.4分。该犯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金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建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应���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金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0日止),原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89818.05元、个人赔偿64000元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裕庆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淇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