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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燕,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晓燕,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溪南街14号1栋2单元14号。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31栋4单元3楼2号。本院在执行吴晓燕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莉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