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燕,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晓燕,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溪南街14号1栋2单元14号。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31栋4单元3楼2号。本院在执行吴晓燕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莉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