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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财保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4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沽源县元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沽源县平定堡镇。法定代表人赵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波,系该公司信贷经理。被申请人:王建军,男,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沽源县元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07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御水花园小区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号码号牌为冀G×××××奥迪牌轿车一辆。沽源县元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沽源县元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水花园小区××房屋、被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号码号牌为冀G×××××奥迪牌轿车一辆的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御水花园小区的房屋、被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号码号牌为冀G×××××奥迪牌轿车一辆的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沽源县元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瑞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