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有忠与被告刘言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8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有忠,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地兵,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言茂,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有忠与被申请人刘言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川062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刘言茂在中江县境内银行的存款在86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查封担保人罗勇所有的川FUxxx**号小型汽车。申请人罗有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言茂在中江县境内银行的存款在86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罗勇所有的川FUxxx**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