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广臣与郝彦青、周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臣,郝彦青,周洪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35号原告:刘广臣,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彦青,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被告:周洪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雷,男,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延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臣与被告郝彦青、周洪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彦青、周洪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刘广臣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