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杨钢金、赵丹丹、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杨钢金,赵丹丹,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张烜,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良,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平,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钢金。被执行人赵丹丹。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钢金、赵丹丹、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5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2371.4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京东、阿里巴巴、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杨钢金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25幢13001号的房屋一套和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幢11401号的房屋一套,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65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自: